課程名稱 |
商標法 Trade-mark Law |
開課學期 |
103-2 |
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學系 |
授課教師 |
黃銘傑 |
課號 |
LAW3010 |
課程識別碼 |
A01 3010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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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四5,6(12:20~14:10) |
上課地點 |
法2101 |
備註 |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120人 |
Ceiba 課程網頁 |
http://ceiba.ntu.edu.tw/1032LAW3010_ |
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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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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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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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在現代商業社會中,由「品牌」一語可以窺知,商標的行銷功能越來越受到重視,如何利用商標增進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經濟價值,並利用法律保護其價值,已成為企業界無可迴避之課題。本課程希冀藉由商標法內容之介紹,說明商標法對於品牌之保護方式以及如何利用商標法保護自己之品牌,免受他人不當仿冒之苦。 |
課程目標 |
本課程將從商標功能論出發,說明商標保護之目的。其次,再藉由法與經濟分析之觀點,闡明商標藉由其減低搜尋成本,對於經濟效率性的意義。之後,則藉由此等基本觀點,依照我國商標法規範內容,循序漸進說明我國商標法之規範理念、目標及手法。針對於各該商標法規範方式,將適當配套以外國法制的介紹,敘述我國商標法相對於外國法制規範之特色,以加深修習者對於我國商標法的認識。同時,鑑於我國公平交易法對於知名標彰亦有相關保護規定,而與商標法互為犄角,本課程亦將對於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內,予以介紹。 |
課程要求 |
選修本課程者,以已修完民法債篇總則及各論且已修法行政法總論者為宜。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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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每週三 15:00~17:00 |
指定閱讀 |
本課程將隨著上課進度,隨時指定閱讀相關文獻。 |
參考書目 |
黃銘傑,新版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法之交會 : 相生與相剋之間,元照,2009。
黃銘傑,智慧財產權之理論與實務─不同意見書,元照,2013。 |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No. |
項目 |
百分比 |
說明 |
1. |
期中考 |
40% |
針對至期中考為止之上課進度,進行測驗。 |
2. |
期末考 |
60% |
對於整學期之上課內容,進行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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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1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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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之意義及客體 |
第2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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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之功能 |
第3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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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與經濟學看商標之效用 |
第4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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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之申請 |
第5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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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之拒絕註冊事由(1) |
第6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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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書假 |
第7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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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之拒絕註冊事由(2) |
第8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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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及其權利之限制及耗盡 |
第9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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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 |
第10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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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之撤銷及廢止 |
第11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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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之使用 |
第12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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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誤認之虞(1) |
第13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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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誤認之虞(2) |
第14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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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之侵害(含視為侵害) |
第15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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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害之法律效果 |
第16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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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與商標法 |
第17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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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考 |